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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闻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闻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22时47分许,被告人闻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岚山区岚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岚山路与204国道交叉路口时,与前方等候绿灯通行的李某某驾驶的鲁******号牌小型轿车相撞后,致使鲁******号牌小型轿车又与前方等候绿灯通行的左为强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相撞,致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中闻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对闻某某抽取血样送检,经日照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结论:闻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71.0mg/100mL。案发后,闻某某与两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被告人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磊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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