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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招远市**街道**村**号。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5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21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13省道39公里200米处招远市玲珑镇北路家村路口时,车辆右侧与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王某某身体相撞,致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因颅脑损伤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郝某某驾驶机动车未避让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超速行驶、超载的行为是该其事故的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无事故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郝某某在现场等候,主动到交警队处理事故相关事宜,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郝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协议,可酌予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霞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1册,光盘1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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