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92********,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大街**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址:邯郸市**小区**号楼**单元**号,职业:个体劳动者,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09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00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驾驶冀D**小型汽车,行驶至邯郸市复兴区联纺路与华苑街交叉口东200米处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兴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驾驶员章某某使用酒精呼吸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82毫克/100毫升。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等书证;
2、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文书;
4、查获、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岩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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