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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邯复检一部刑诉〔2020〕77号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8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号楼**单元**号,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冀D**出租车,沿邯郸市古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古城路与复兴路交叉口南200米桥下时被邯郸市交警支队复兴大队民警查获。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郝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郝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查获录像、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郝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萍

                           2020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邯郸市复兴区**小区**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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