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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邯复检一部刑诉〔2020〕62号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大街******单元**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关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邯郸市复兴区前进大街复兴中学门口时,被邯郸市交警支队复兴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酒精呼吸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关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实表现等书证;

2、被告人关某某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交警查获录像、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关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岩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邯郸市邯山区**大街**号**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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