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镇**村**街**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23时40分许,在邯郸市复兴区**大街**村内,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冀D**号汽车由东向西倒车时,撞上由南向北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闫某某,造成闫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5.5mg/100ml;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闫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兴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闫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出警经过、报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爱民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镇**村**街**号。
2、证据材料和全部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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