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31983********,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镇**村**号,捕前住:邯郸市丛台区**街,职业:无业,政治面貌:群众。因犯盗窃罪,2001年7月6日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招摇撞骗罪,2003年2月26日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2015年7月3日被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8月12日被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16日被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凌晨1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进入邯郸市复兴区**村**街**号被害人杨某某租住的房间内,趁杨某某熟睡之际将杨某某放在房间内枕头旁的一部黑色华为畅享10PLUS手机盗走,后以500元销赃给程某某(另案处理),所得赃款已挥霍,被盗手机未追回。经邯郸市复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华为畅享10PLUS手机价格为壹仟贰佰壹拾伍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邯郸市复兴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华为畅享10PLUS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案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实施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岩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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