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镇**村**路**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冀D**号灰色福克斯牌小型汽车,沿邯武快速路南侧非机动车道自东向西逆向行驶至邯郸市复兴区东常赦村路口附近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市治安卡口防控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沙河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2.5887mg/100ml。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刑事案卷移送书、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郭某某现实表现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酒精检验报告书;
5、现场勘验笔录;
6、查获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艳萍
检察官助理:白彬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镇**村**路**号。
2、证据目录和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