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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邯复检一部刑诉〔2020〕3号(张某某危险驾驶、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1304021970********,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庄**街**胡同**号内**号,捕前住邯郸市复兴区**厂家属院**号楼**单元****,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3月23日,因任意损毁公共财物,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2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该局释放转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2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4月19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冀D**小型普通客车沿邯郸市复兴区**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邯郸市复兴区**小区西门北侧附近时,撞上由南向北步行的行人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张某某驾驶冀D**小型普通客车送伤者刘某某到邯郸市复兴区**医院治疗。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74.35mg/100mg。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兴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2019年5月22日,张某某与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张某某将其名下冀D**小型普通客车过户给刘某某一方,双方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复兴大队事件单、邯郸市紧急救援指挥中心院前急救记录单、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协议书及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胡某某、苏某某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查、辨认等笔录;

7、监控、出警、讯问录像。

二、2019年7月28日0时许,在邯郸市复兴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被害人袁某甲家中,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用凳子、台灯等物品殴打袁某甲,后张某某将袁某甲带至其位于邯郸市复兴区**厂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家中,再次用拳击打袁某甲左眼,用啤酒瓶、马扎子殴打袁某甲,致使袁某甲左眼受伤。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袁某甲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出警经过、到案经过、邯郸市**医院住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袁某乙证言;

3、被害人袁某甲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张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岩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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