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邯郸市复兴区**社区**胡同**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面包车,沿邯郸市战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战备路与石化街交叉口西50米处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复兴二大队民警查获。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查获录像、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萍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邯郸市复兴区**村**胡同**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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