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乡**村**巷**号,现住户籍所在地,职业:务工,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零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的白色本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邯郸市复兴区东常赦路户村便民市场南50米处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城市治安卡口防控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数值显示为210mg/100ml。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57.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资质证明、查获经过、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查获录像、抽血录像、同步讯问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岩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乡**村**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5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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