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乡**村**街**号,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号汽车,行驶至邯郸市复兴区**小区北门后,与保安赵某某等人发生争执,邯郸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复兴一大队接到报警赶至现场后将牛某某查获。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检材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处警录像、抽血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爱民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乡**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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