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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邯复检一部刑诉〔2019〕62号(陈某某贪污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号,捕前住邯郸市复兴区**生活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原系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邯郸市**区供电分公司**供电所临时派遣工。1995年6月13日,因盗窃罪被原邯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6日追加同案犯张某甲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9日补查重报。2019年2月28日本院你以盗窃罪向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5日,因证据发生变化,本案定性应为贪污罪,遂向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撤回对陈某某、张某甲起诉。

本院于2018年10月7日、2018年1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朱某某、孔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其租赁地位于邯郸市复兴区**乡**村水库南边游乐场的东简易房放置49台矿机用于生产比特币和莱特币。张某甲、刘某某(均另案处理)身为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邯郸市**区供电分公司**供电所职工,二人预谋后利用其职务上便利安排该所临时工陈某某,在该游乐场未经供电部门审批、立户、上系统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游乐场的电源线绕越计量装置接在变压器上进行窃电。经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计量中心鉴定:浙江**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三相费控智能电能表(电能表表号: 00008015******) 2018年3月27日10时表底数为14209.81KWH,使用RS485读取电能表当前正向有功总电能为33898.34KWh;溧阳市**电力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三相费控智能电能表(电能表表号: 00008001******)2018年3月26日16时表底数为7848.79KWH,使用RS485读取电能表当前正向有功总电能为19744.63KWh。窃电价值为18417.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邯郸市**区供电分公司**供电所提供材料、出警经过、到案经过、检查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

2、证人李某甲、刘某某、朱某某、巩某某、孔某某、步某某、任某某、韩某甲、韩某乙、高某甲、李某乙、高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张某甲、张某乙证言;

3、被害单位报案材料;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7、辨认笔录;

8、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及出警经过现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刘某某、张某甲利用刘某某、张某甲的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邯郸市**区供电分公司**供电所工作的职务上便利窃取国家电力价值18417.36元,且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岩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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