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邯复检一部刑诉〔2019〕201号(徐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组**号,捕前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与李某某(已判刑)预谋后,分别在邯郸市复兴区**村、邯山区**村,谎称给被害人王某甲、杜某某介绍对象,徐某某使用虚假的名字“王某乙”、“张某某”及身份信息分别同王某甲、杜某某联系,被告人徐某某与李某某以要见面礼、订婚礼、购买“三金”、结婚彩礼为由,从王某甲及其家人处骗取现金52100元,从杜某某处骗取现金62100元。杜某某报警后,被告人徐某某与李某某退还给杜某某50000元。

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李某某共计诈骗11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银行取款凭证、抓获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丙、陈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杜某某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王某甲辨认徐某某等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徐某某与李某某微信语音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有部分退赔情节,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萍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证据目录和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