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大街**号**栋**号,捕前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董某某虚构集资用途,并以高回报为诱饵,先后向10余人非法集资19,520,857.92元,后用其中的15,223,264.31元支付本金及高额利息(其中包含董某某在2019年1月1日公安机关立案后归还李某某11050元),其余资金用于自己日常消息及挥霍,致使4,297,593.61元集资款无法返还。另,董某某于2018年10月10日将两套房产作价170万元抵给卢某某。
综上,董某某诈骗诈骗他人钱款共计2608643.61元。
2019年6月19日,董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陈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鉴于董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爱民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证据材料和全部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