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乡**村**组**号**排**室,捕前住户籍所在地。2005年3月15日,因盗窃罪被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06年7月22日,因盗窃被邯郸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一年零九个月,2008年1月27日解除劳动教养;2009年3月1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7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4日凌晨2时30分许,张某某和曹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预谋后,由赵某某驾驶冀D**号白色捷达车,行至邯郸市复兴区**路**宾馆南门附近,由赵某某在车上等候、张某某负责放风、曹某某负责将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盛雅达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并交给张某某,后曹某某电话指挥张某某将该被盗电动三轮车骑至成安县**乡**村被告人孙某某家中,孙某某明知该电动三轮车是犯罪所得,仍以人民币二千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邯郸市复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盛雅达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70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车辆提取经过、被盗电动三轮车购车手续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萍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证据材料和全部卷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