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镇**村**街**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以及进行补充鉴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春天,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邯郸市复兴区**镇**村**砖厂内非法种植罂粟。2018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对张某某种植的罂粟进行铲除。经清点,张某某种植罂粟数量为1158株。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罂粟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提取物品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爱民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镇**村**街**号。
2、证据材料和全部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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