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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起诉书(涂某甲抢劫、聚众斗殴案)_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未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涂某甲(别名涂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2000********,穿青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住贵州省织金县**小区**栋**单元**。因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于2019年9月3日被织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9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甲涉嫌抢劫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2月28日退回织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29日、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9年7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涂某甲携带两把长刀同杜某某、顾某某(均另案处理)骑车经过织金县双堰街道北门村三皇宫加油站出口处时,遇见被害人刘某甲和孙某某,涂某甲、杜某某等人停车后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抢劫得后被害人刘某甲和孙某某手机共两部。经鉴定,孙某某被抢的华为牌畅享8手机价值742元,刘某甲被抢的OPPO牌A73型手机价值658元,现两部手机均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二、聚众斗殴罪

2019年7月31日晚,刘某乙、石某某(均另案处理)、徐某某与张某甲(另案处理)在织金县平远新城小广场发生矛盾,后曹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刘某乙、石某某对张某甲实施殴打,张某甲被打后电话联系涂某丙(另案处理)要求帮忙打架,被告人涂某甲、涂某丙随即来到张某甲家中,后三人在张某甲家中拿得一把菜刀、一把西瓜刀、一根钢管回到小广场对曹某某、徐某某、刘某乙等人实施殴打,张某甲、涂某丙、涂某甲三人在追砍曹某某过程中,张某甲用刀将徐某某的手臂砍伤。经鉴定,徐某某的左手背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谌某某、刘某丙、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孙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涂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织金县价格认证中心织认证[2019]7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织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织)公(司)鉴(法活)字[2019]25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言烽

检察官助理:张洪齐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涂某甲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碟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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