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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史某某、孙某某、魏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村**队**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无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镇**村南二十里**号,现住广东省珠海市**房**栋**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无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小东,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乡**村**街**号,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花园**栋**室。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无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镇**村**号,现住广东省珠海市**花园**栋**室。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无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史某某、孙某某、魏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9年10月上旬至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谢某某为谋利经济利益,以每张170元的价格从黄文作、黄文信等人处多次收购电话卡65张,明知自己出售的电话卡可能会被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以230元、250元不等价格先后出售给谢荣淮(另案处理)、谢春宏及一宾阳“老板”。2019年11月12日,诈骗人员使用被告人谢某某出售的2张电话卡(号码191XXXX****、191XXXX****),与无棣县睿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计崔某某联系,骗取睿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145.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黄文作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19年4月,被告人史某某、孙某某、魏某某等人合伙在广东省珠海市从事兑换港币活动,为取款方便,三人持有本人及他人银行卡共计148张。其中,被告人史某某非法持有他人开户的银行卡103张,被告人孙某某、魏某某非法持有他人开户的银行卡均为87张。2019年11月12日,无棣县睿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计崔某某将被骗资金145.8万元转入广州端奈贸易有限公司账户(账号360XXXXXXXX********)后,资金被转入多个账户。其中5万元与其他资金合计22.55万元转入被告人魏某某账户(账号621XXXXXXXX********),后被告人孙某某等人迅速将资金转入魏晶晶、贺梅琴等人账户取现,用于兑换港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田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史某某、孙某某、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孙某某、魏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中史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03张,孙某某、魏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87张,数量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新华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史某某、孙某某、魏某某现羁押于无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_.证人名单。

4.银行卡148张、U盾9个、POS机4台,身份证各2张,往来港澳通行证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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