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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20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02********30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单元**号。2005年4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萍乡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7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本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购毒者杨某某(已判决)联系被告人许某某购买毒品。当日,双方先后两次在萍乡市步行街前门南昌百货旁被告人许某某租住的房屋内交易,被告人许某某将重约80克的毒品交给杨某某,杨某某通过微信与支付宝共向被告人许某某支付钱款21800元。

当日,杨某某将上述所购毒品欲贩卖至宜春。在其驾车途经袁某某**路**塘红绿灯处时被执勤特警查获,并从其车内查获疑似毒品。经扣押称重,被查获的疑似冰毒共计79.71克。

经鉴定,该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许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

2.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同案犯杨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等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重量为79.7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娇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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