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岚山区**街道**路****KTV,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期**号楼**单元701,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1日1时许,在日照市岚山区**街道**路****KTV店内,因消费纠纷,被告人许某某持砍刀,使用砍刀刀背、拳脚随意殴打郭某某、丁某某等人,同时,被告人姜某某使用拳脚随意殴打胡某某、刘某某、丁某某等人,两被告人致使胡某某、郭某某受伤,其中郭某某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两被告人赔偿6名被害人损失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9年7月18日,许某某、姜某某到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安东卫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文书一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姜某某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磊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1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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