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54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4月23日由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0日9时40分,被告人袁某某驾驶湘******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杨某乙、杨某甲、杨某丁,途经**镇**村**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道路边的防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杨某丁在送医院途中死亡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隆回县交警大队认定: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自动到隆回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50000元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据;证人杨某乙、杨某甲、杨某丙的证言;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法医类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被害人杨某丁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剑锋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28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杨某乙、杨某甲、杨某丙。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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