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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盗窃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蒋某,男,2001年****日生,民身份号码5326272001********,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住****村民委**小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24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5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蒋某在广南县莲城镇果者三岔路口志翔摩托车修理店门口盗窃一辆摩托车(车主徐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1790元。

2、2020年3月5日,蒋某在广南县莲城镇菜园社区农某某家神龛上盗窃了一部华为Nova2plu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40元。

3、2020年3月18日,蒋某在广南县莲城镇得乐寨212号盗窃一辆报废摩托车(车主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摩托车、手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被害人徐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高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蒋某的供述与辩解;6.车辆价格鉴定;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孟琼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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