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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508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福建省龙岩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南靖县公安局决定,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无证驾驶轮式装载机(载苏某某、江某甲)沿在南靖县梅林镇礤头村村道由上马往礤头方向行驶至肇事路段,车辆驶出道路碰撞路右外山体后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苏某某、江某甲受伤、苏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取证核实,认定被告人苏某某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该违法行为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表、归案说明、查询证明、谅解书、协议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乙、江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南靖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江建强

代理检察员:王炜程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壹册;

3.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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