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公诉刑诉〔2019〕47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泰安市肥城市**街道**路**号**号楼**单元**室。2003年5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泰安市肥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8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泰安市肥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刑事拘留,8月20日被执行拘留,同年9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被告人苏某某承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王某分包的钢结构制作项目,并在日照市岚山区山东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院内先后召集井某某、徐某某等32名工人从事钢结构制作工作。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苏某某对工人工资登记后,关闭自己的通讯设备,到外地藏匿。被告人苏某某拖欠井某某等32名工人劳动报酬人民币共计165187元。

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调查后,也未能联系到被告人苏某某。2019年1月8和21日,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通知苏某某到指定的时间内到岚山区**队解决问题,苏某某未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解决问题。同年2月15日,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苏某某留置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苏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整改。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逃跑、藏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判处一年到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至二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磊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