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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XX故意伤害_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县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艾XX,男,维吾尔族,20XX年XX月XX日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身份证号码:654121XXXX71X,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伊宁县XX乡XX村XX街28号。于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伊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23点左右,被告人艾XX看到父亲苏XX被伊XX辱骂,立马跑过去用拳头打几下伊尔夏提肚子,且举起伊XX并摔倒在地,导致伊XX的左下肢损伤。经鉴定被害人伊XX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苏XX等证人证言;

3.​ 被害人伊XX陈述;

4.​ 被告人艾XX供述与辩解;

5.​ 伤残鉴定意见书;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XX因发生争执,与被害人伊XX斗殴,造成被害人伊XX受伤,系伤残程度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发案时16岁,系未成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艾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米尔孜艾克拉木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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