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02196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某某街道日照市岚山区某某街道某某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住某某街道岚山区**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严重违纪、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日照市岚山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于同年11月8日被采取留置措施,留置于日照市监察委员会留置点,留置由日照市公安局执行;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执行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岚山区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8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胡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村集体资金126.2376万元,涉嫌职务侵占罪。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08年7月,某某街道组织各村党支部书记以个人名义进行集资,2008年7月6日,胡某甲从村集体资金中取出10万元现金用于缴纳某某街道集资款。2008年8月19日,某某街道将10万元集资款退给胡某甲,胡某甲未将该款退还村集体,而占为已有,用于投资其个人砖厂使用。
2.20ll年9月和11月,胡某甲通过将工程承包商某某二期安置楼整平机械费以重复入账的方式,分两次套取村集体资金23.445万元占为己有,用于其个人投资及家庭日常支出。
3.2011年3月,胡某甲弟弟胡某乙从日照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岚山分公司)承揽了某某村拆迁安置区二期工程中基础土石方爆破工程,该工程款由某某岚山分公司承担并支付。胡某甲以支付胡某乙爆破工程款的名义,又多次重复在村集体支取45万元,占为己有,交由胡某乙保管。
(1)2011年3月24日至2011年5月30日,某某村先后支付给胡某乙整平爆破款7次,合计23万元,被胡某甲实际占有。
(2)2012年1月17日,胡某乙从村集体支取放炮费20万元,被胡某甲实际占有。
(3)2013年9月11日,某某村支付胡某乙爆破炸药款2万元,被胡某甲实际占有。
4.胡某甲以支付某某村民兵连长胡某乙机械工程款的名义,先后三次从某某村集体资金中套取资金46.0134万元占为己有,用于投资养殖、种植以及其家庭开支。
(1)2013年9月12日,胡某甲安排他人虚开工程款发票一张,从某某村集体资金中套取24.773116万元占为已有。
(2)2013年12月16日,胡某甲以支付胡某乙工程款的名义,从某某村集体资金中套取11.411884万元占为已有。
(3)2014年1月10日,胡某甲安排他人虚开工程款发票一张,从某某村集体资金中套取10.2262万元,胡某甲将扣除税款后的9.8284万元占为已有。
5.2014年7月,胡某甲安排某某村原电工曹某某虚开工程款发票1.7792万元,从村集体资金中列支后,被胡某甲占为己有,用于其家庭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记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胡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村集体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磊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款物126.2376万元存放于本院涉案款物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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