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3199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村**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申某某于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1月份在肥乡区**公司上班,于2018年8月份负责招投标报名工作直至离开公司,申某某离开公司后由其妻子陈某某继续负责公司的招投标报名工作。在申某某、陈某某负责招投标报名工作期间,申某某多次帮助李某某(已判)等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敲诈勒索其他正常参加招投标报名的公司,并多次为李某某提供其他公司报名人电话,李某某在向其他公司要到钱后与其分赃,申某某帮助李某某敲诈其他公司十几次,每次金额在500元至1500元不等,共计分得赃款10800元,陈某某分得赃款共计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贺军
附:
1.被告人申某某、陈某某现在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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