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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肥检公诉刑诉〔2019〕231号(杨某某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2015年10月2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7日被释放,同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传讯不到案,2018年3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9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站北派出所民警抓获,2019年9月23日送大连市看守所临时羁押,于2019年9月30日被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向邯郸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集资。经查,**公司李某某与王某某之间互转大量集资款,2015年王某某因涉嫌刑事案件被羁押,期间**公司部分集资户遂向王某某丈夫周某某索要集资款项。2015年8月8日傍晚,杨某某伙同**公司其他集资人胡某某(已判)、朱某某(已判)、郝某某(已判)等人相约在邯郸市区赵苑附近周某某居住地寻找周某某,当晚20时许在赵苑南门附近发现周某某,郝某某、胡某某遂强行将周某某推拽至朱某某驾驶的车上,将周拉到邯郸市肥乡城区某树林处,后朱某某驾车回邯郸。郝某某、胡某某等人非法限制周某某的人身自由并殴打周,致周某某身体多处擦伤,并逼周交出银行卡、说出密码,后胡某某、郝某某到银行取款,共向周某某索要15万余元。直至次日下午,将周某某放走。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周某某的损伤未达轻微伤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等书证;2.同案人郝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现场勘查笔录等及其他证明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贺军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在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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