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肥乡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号。2007年12月12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8年6月2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9被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肥乡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约6月至2017年约3月期间,翼龙贷位于邯郸市肥乡区的加盟商即办事处(肥乡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邯郸市肥乡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在逃)为索要拖欠借款本息,纠集其员工被告人李某甲、霍某某和仝某某(在逃)、李某乙(在逃)、侯某某逃)、江某某逃)等人交叉结伙驾乘汽车到肥乡区**乡、**、**多个村庄的多名借款人、担保人家门前,采取敲锣打鼓、挂白布、喇叭喊、点两响、点火、喷画侮辱性字图、围殴等手段,多次恐吓他人,多次殴打他人,强拿他人财物,强行控制并带他人到该翼龙贷公司。他们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1、201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霍某某、李某甲和侯某某、李某乙等人到肥乡区**乡**村史某某家要账。史某某没在家,史某某家人在家。他们让交利息和催收费,史某某家人只同意给利息,不同意交催收费。他们遂强行从史某某家搬走1台电脑带回该公司。经物价部门鉴定该电脑价值1000元。
2、2016年约8月的一天,被告人霍某某和李某乙等人到肥乡区**乡**村史某某家要账。史某某没在家,史某某家人在家。他们在石某某家街门上、墙上喷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等。
二、3、2016年约9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霍某某和侯某某、仝某某等人到肥乡区**村的借款(借款人谷某某)担保人胡某某家要账。经联系他们与胡某某在肥乡**小区广场见面。他们推搡胡某某,不让其打电话,强行把胡某某带到**的翼龙贷公司。
三、4、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霍某某和王某某、李某乙、侯某某等人到肥乡区**乡**村韩某甲家要账。韩某甲没在家,他们在韩某甲家附近点火、点两响,韩某甲家人叫来实际用款人韩某乙,韩某甲斥责他们,他们围殴韩某甲,并往车上强带韩某甲,韩某甲奋力挣脱。
5、2016年12月31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等到肥乡区**乡**村韩某乙家要账。韩某乙没在家,韩某乙家人把他们领到实际用款人韩某甲家。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他们用手掐韩某甲脖子、用拳打韩某甲的面部。李某甲也受伤。经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法医鉴定,韩某甲、李某甲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四、6、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霍某某等人到邯郸市肥乡区**乡**村的借款(借款人是程某某)担保人石某某家要账。石某某没在家,石某某家人在家。他们在石某某家街门上喷字欠钱还钱,在石某某家墙上喷字石某某回来说事、要脸就回来等。
7、2016年12月11日,被告人霍某某、李某甲和仝某某、李某乙、侯某某、江某某等人到邯郸市肥乡区**乡**村的借款(借款人是程某某)担保人石某某家要账。石某某没在家,石某某家人在家。他们在石某某家街门前敲锣打鼓、摆放白布、用喇叭喊,造成很多群众围观。
五、8、2017年1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霍某某和仝某某、李某乙、江某某等人到肥乡区**乡**村孔某某家要账。孔某某没在家,孔某某家人在家。他们踹孔某某家街门、在门前点两响、敲锣打鼓,并在街门上喷字欠钱还钱、欠钱不还、不要脸等,造成很多群众围观。
六、9、2017年约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霍某某和李某乙、侯某某等人到肥乡区**乡**村李某某家要账。他们在李某某家街门前敲锣打鼓、挂白布、用喇叭喊,并在李某某街门上、门市门上、墙上喷字李某某欠钱还钱、欠钱不还不要脸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秦某某、杨某某的证言;2.被害人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霍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乔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5.李某甲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视频资料;6.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其他证明材料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保刚
2019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肥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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