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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张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91********,汉族,初中,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号,现住址涞源县**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89********,汉族,初中,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号,现住址涞源县**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晚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另案处理)三人经事先预谋,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液压钳、扳手、铁管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F*****的银灰色五菱面包车到涞源县**镇**村**庄宁某某选厂内,盗窃电机五台,后以1800元的价格出卖,经鉴定,被盗电机的价值为人民币21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旺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被取保候审,执行处所涞源县**村。

   2.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执行处所涞源县**村。  

   3.案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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