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常检刑一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管某某,诨名“阿辉”,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8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栋**楼**房。因涉嫌制造毒品罪,2015年12月18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年3月22日该院撤销逮捕,次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本院以涉嫌制造毒品罪决定逮捕。2018年12月20日在广西北海市被抓获归案后,于同月2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4月15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5月14日退回鼎城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6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15日至5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间,黄某某伙同钟某某、林某某(三人均已判刑)、管某某等人,先后2次在湖南省隆回县小沙江镇、慈利县杨柳铺乡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共制造出氯胺酮399千克。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5年9月下旬,黄某某安排钟某某租用刘某某位于湖南省隆回县小沙江镇白马山林场的羊场制造毒品,因制毒时的气味太大,为减少对羊造成的影响,刘某某联系了同村村民肖某某,约定制毒的第一阶段在他的羊场完成,第二阶段在肖某某(另案处理)位于该县横板桥镇牛古田村的羊场完成。钟某某安排罗某甲(另案处理,已判刑)帮忙灌装液化气,购买液化气灶等,同年10月2日钟某某购买辅料后运至罗某甲家存放,同年10月初,被告人管某某受黄某某安排,与林某某等人前往河南省购买制毒主料XXXXX(俗称“XX”)20袋运至湖南省隆回县。待管某某、林某某运输的XXXXX到达后,由罗某甲将XXXXX、制毒工具和辅料运至刘某某羊场。随后,钟某某与制毒工人在刘某某养羊场和肖某某养羊场制造出氯胺酮140千克,制造出的毒品由管某某、林某某等人将毒品运至广东省惠东县黄某某处。
2016年4月13日,公安机关在肖某某住房查获铝锅6个、液化气灶等部分制毒工具,并从6个铝锅上共提取到7.55克氯胺酮。
(二)2015年同年10月,黄某某安排他人寻找到湖南省慈利县杨柳铺乡荷峪村村民陈某某的空厂房用于制造毒品。当月中下旬,何某某(另案处理)等制毒人员受安排先行到慈利县,与陈某某一道购买洗衣机等制毒工具。与此同时,黄某某安排钟某某购买制毒辅料XXXX等,并雇请司机将所购辅料送至慈利县交给陈某某等人保管。11月初,被告人管某某受黄某某安排,与林某某等人驾车至河南购买制毒主料XXXXX37件运至慈利县交给陈某某等人保管。后陈某某安排他人将上述制毒原料及制毒工具运送至自己的空厂房制毒。何某某等人制造出氯胺酮约259千克,由管某某、林某某等人开车运回惠东县交给黄某某。事后,何某某付给陈某某报酬7万元。陈某某在制毒完成后,将制毒工具运至邻居邓某某家及自己老家藏匿。
2016年4月14日,慈利县公安机关从邓某某家、陈某某的老屋及其空厂房等处搜出铝锅、铝锅盖、洗衣机、液化气灶、塑料桶等物品,其中从洗衣机、铝锅盖、铝锅处提取到氯胺酮117.85克;从6个桶装液体中分别检出乙醇、苯甲酸乙酯、氨胺酮和丙酮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洗衣机、毒品及照片等;2.书证:户籍资料、通话详单等;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物证检验报告等;4.视听资料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管某某及同案人黄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伙同他人制造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管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制造毒品犯罪中,被告人管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林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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