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59********,汉族,鄱阳县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鄱阳县**街道**村**号;现住**街道**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9年4月8日期间,被告人章某某为牟利,先后在**镇**寺一废弃寺庙、**五金厂出租房、**路**号三个处所容留妇女卖淫。在章某某处所卖淫的妇女有汪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卖淫妇女每次卖淫收取40-100元不等的嫖资,卖淫妇女每次卖淫交给章某某抽成款10元。章某某为卖淫女免费提供食宿、避孕套。章某某容留卖淫非法获利数额已达到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人口信息,租房协议,鄱阳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指认笔录;微信收款记录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为牟利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普纯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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