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63********,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保定市满城区**号楼**单元**室,保定市满城区**退休职工。2020年4月15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保定市满城区**楼**单元**室。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6时45分,被告人白某某醉酒驾驶冀******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满新街自南向北行驶至佃庄外环大桥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熊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载康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熊某某、康某某受伤,两车损伤。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白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熊某某无责任。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63mg/100ml,熊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020年3月6日,白某某与被害人熊某某及监护代理人金倩倩、被害人康某某及监护代理人康克宇达成协议书,白某某负担康某某、熊某某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受伤治疗各项费用及补助。熊某某、康某某及代理人对白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任何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破案经过、收取血液提取登记表;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车辆痕迹检验记录;7、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8、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院
检察员:张翀
周茜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312076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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