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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796号 

被告人王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8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县,现住******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14时许,**省**县**镇*庄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白色奇瑞小型汽车。从**县**镇**村委*庄出发,行驶至**派出所北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驻马店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 卷宗材料及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 《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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