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796号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8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省**县,现住**县**镇**村委会*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14时许,**省**县**镇*庄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白色奇瑞小型汽车。从**县**镇**村委*庄出发,行驶至**派出所北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驻马店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 卷宗材料及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 《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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