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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杀人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 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娟,北京市言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本市海淀区**镇**路**号院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男,40岁)发生争执,后持羊角锤击打被害人李某某的头部、肩部、背部等处,致被害人李某某右顶骨开放性凹陷性粉碎性骨折伴硬脑膜破裂等伤,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7月25日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伤情照片、涉案工具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诊断证明书等;3.证人证言:张某某王某乙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7.辨认、扣押笔录;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莹

代理检察员:高   菲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辩护人陈娟,联系方式:152109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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