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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永检刑一刑诉〔2020〕573号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5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镇**村**号,现住该地址,务农,群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09日被立案侦查,于2020年6月22日抓获到案,于2020年6月24日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07月10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抢劫,于2009年5月2日被保定市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开始王某某通过手机软件“鑫鑫互娱”赌博APP参与赌博,输掉6万元,2019年2月王某甲(另案处理)邀请王某某、周某某、王某乙、陈某某当其自己开发的“九州华夏”赌博APP代理,王某甲通过给王某某等人批款的方式让其在微信朋友圈、百度贴吧等各种广告进行宣传招募参赌人员及代理,后王某甲安排王某某、李某某、王某丙于2019年6月至9月底在衡水桃城区出租屋内组织别人赌博甲,王某某、李某某负责收取赌资为参赌人员上下分,王某丙系拉手,招募参赌人员,该团伙共招募100人左右在该赌博平台“昼夜不停”圈子中赌博,参赌人员每赌博一局抽取6元至10元,然后在通过赌博平台以不同比例返还给其名下拉手和玩家,每局从中获利1至2元,其利用王某某支付宝1393081****账号以及王某丙1553227****支付宝账号收支赌资,经调取王某某支付宝1393081****账号该支付账号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9月27日共计收入赌资2053681元。调取王某丙1553227****支付宝账号证实收取赌资共计1949040元。经王某某供述其在该赌博平台获利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登记表、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同案王某甲、王某丙、李某某、周某某、陈某某供述,王某某、王某丙、李某某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及游戏画面截图、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担任赌博平台代理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利军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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