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居民身份证:1306211989********,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满城区**村**号,现住该村,无业人员,群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06月11日到保定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于2020年06月12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06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311网络赌博案,于2020年03月26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在“闲逸麻将” APP赌博平台做群主组织赌博,后于2020年2月到“七星互娱”赌博APP组织15人以斗地主、跑得快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使用自己1393322****支付宝以及其母亲支付宝1509776****账号为参赌人员收支赌资上下分,参赌人员每赌博一局其抽取4至6元提成, 经调取1393322****支付宝账号交易流水后查证收取赌资共计1600080元,其使用其母亲支付宝1509776****账号收取赌资共计541555元,王某某供述在“七星互娱”共获利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并案或移送情况说明、转账记录、开户主体信息、王某某支付宝透视表、阮某某支付宝透视表、到案经过、无违法违纪证明、户籍证明;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尚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担任赌博平台拉手,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利军
2020年10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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