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鲁******号牌二轮摩托车因家庭内部问题从位于安东卫街道荻水村家中出发到安东卫派出所报案,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东卫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交警岚山大队处理,交警岚山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王某某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王某某拒不配合民警现场检测,民警遂带领王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区人民医院抽取王某某静脉血备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26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磊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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