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区**号。 2018年7月16日被沙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2月20日被永年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20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当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镇**庄**号,现住石家庄裕华区**小区。 因犯盗窃罪,于 2003年被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永年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20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当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区**路**号**栋**单元**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区**小区 。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永年区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后在逃,同年3月20日被抓获归案,3月21日被永年区公安局监视居住,4月10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4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冯某某、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贴吧论坛与被告人冯某某和被告人焦某某联系上后,三人在互不认识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密谋通过实施犯罪快速赚钱。后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冯某某购买斧头麻袋等作案工具准备在海南省三亚市实施犯罪未果,被告人王某某又通过QQ介绍被告人冯某某认识被告人焦某某并告知两人实施抢劫可以快速赚钱方法。被告人冯某某和被告人焦某某见面预谋后于2020年1月19日在邯郸市永年区**镇**医院内实施劫持抢劫孟某某现金和手机,微信绑定银行卡卡内的钱共计71200元。后三人再次见面预谋作案,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提出终止犯罪。
2.2020年1月1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焦某某伙同被告人冯某某经过预谋后携带刀子等作案工具到邯郸市永年区**镇**医院停车场内寻找目标实施抢劫。后焦某某和冯某某二人上到被害人孟某某刚要启动的奥迪汽车内并驾车将孟某某劫持到沙河市区,被告人焦某某伙同被告人冯某某采用恐吓威胁的手段逼迫孟某某说出银行卡和手机支付密码,在孟某某说出密码后,被告人焦某某和冯某某从孟某某银行卡强行取款13000元和拿走现金1500元现金, 后于当晚20时许在沙河市区**路将孟某某释放并强行拿走孟某某华为牌MATE30PRO手机(价值6900元), 后被告人焦某某、 冯某某于次日凌晨通过微信将孟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49800元转到赌博网站赌博,后被告人焦某某和冯某某将抢劫得来的现金分赃挥霍,被告人焦某某将抢劫得来的手机以4500元卖给马某某,被抢手机现已被追回。(共计71200元)
3.2019年10月10日晚上21时许, 被告人焦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经过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三人驾车到沙河市区**大酒店旁边**银行寻找目标实施抢劫。后三人在该处将准备存款的被害人李某某劫持到三人驾驶的汽车内并驾车将李某某拉到别处,被告人焦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采用恐吓威胁的手段逼迫李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 在李某某说出密码后被告人焦某某和王某某、刘某某从李某某银行卡强行取款8000元和抢走现金7100元现金,后于当晚21时30分许在沙河市郊区将李某某释放并强行拿走李某某苹果手机,后被告人焦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将抢劫得来的现金分赃挥霍,将抢劫得来的手机丢弃未追回。(共计180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孟某某、李某某陈述;2.证人吕某某、马某某证言;3.书证:调取的涉案银行卡流水明细和转账记录,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提取的购买作案工具和购买信息,追缉提取的被抢手机照片,被抢手机的购买发票,监控截图和卡口信息、通话记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5.被告人焦某某、冯某某、王某某供述和辩解;6.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冯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桂英
助理检察官:刘蕾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焦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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