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住山西省柳林县**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晚20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穆村硬化路路段时被柳林县交警大队城区三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15.9mg/100ml。2020年6月21日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00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阈值记录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劣迹调查表、到案经过等;
二、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许兵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一册,起诉书十份,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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