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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860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城****8,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南阳镇罗坊村构树****。2016年9月1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龙岩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处罚金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21时42分许,被告人沈某醉酒后驾驶闽F76E19号小型轿车,途经厦蓉高速新泉收费站出口被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龙岩高速公路支队执勤警察当场查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7.02mg/100ml,达醉酒标准。

到案后,被告人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涉酒交通违法查询、违法犯罪信息前科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朱定云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调查笔录、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笔录及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醉酒后在高速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二千伍佰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晏兴亮

                            2020616

                         

附注:

    1. 被告人沈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8****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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