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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未检刑诉〔2019〕2号赵某某寻衅滋事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未检刑诉〔2019〕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邯郸市永年区**镇**村。2013年12月9日因盗采砂资源案被永年区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11月21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6日凌晨3时许,徐某某(批拘在逃)与李某某因琐事在永年区临名关镇吉利商城金色年华KTV发生争执,后双方到KTV门口发生打斗时,赵某某、王某某(批拘在逃)、贡某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冯吗已逮捕)与KTV工作人员张某、张某某、樊某某等人发生打斗,后张某离开时,赵某某持铁棍对张某进行追打。经法医鉴定,张某、张某某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永年区公安局立、破案报告、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及同案人冯某某、贡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结论;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亚钊

2019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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