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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二刑诉〔2020〕673号(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二刑诉〔2020〕6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5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号,中共党员,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2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1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份,大名县**棉绒加工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会计王某某(另案处理)找到永年县**棉业有限公司法人、实际经营人李某甲(另案处理)、被告人即会计李某某,经三人协商,永年县**棉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分四次向大名县**棉绒加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金额3936210.64元,税额511707.36元,价税合计金额4447918元,永年县**棉业有限公司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0.6%收取开票费2.6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系永年县广府棉业有限公司会计,协同张某某(永年县广府棉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已判),在与许昌**纺织品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0.5%的开票费用,在2013年5月份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金额5085309.67元,税款661090.33元。后经许昌市魏都区税务局证实,未发现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流水、认证抵扣证明、工商登记信息、李某甲关于**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说明、永年县广府棉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党组织关系证明。2.证人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李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宁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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