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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二刑诉〔2020〕58号(陈某某销售假药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二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23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辛集市位伯镇南四仲村共富路25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4月10日邯郸市永年区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我局移送永工商食药涉刑移送(2017)YY-1号,淘宝网“**”店铺涉嫌销售假药“**胶囊”案,经侦查该店铺实际使用人系陈某某,陈某某于2017年1月至4月用其妻子肖某某身份在淘宝网开名为“**”网店销售“**胶囊”共计76777元。非法获利6000元。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认定:**胶囊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淘宝销售记录、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工商移送案件资料、“**”店铺截图;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年区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瑞东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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