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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二刑诉〔2020〕46号(李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二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9********,汉族,大专文化,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后网上追逃,2019年4月29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堠北庄派出所民警抓获,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5月8日被临时羁押于山西省长治市看守所,2019年5月8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甲经营的山西**工贸有限公司在与永年县**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抵扣税款,从永年县**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人宋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五张由该公司开具给山西**工贸有限公司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84504.1元,税款金额为70398.02元。李某甲收到上述发票后在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了抵扣,并于案发后补缴了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永年县**贸易有限公司向山西**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款凭证、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城区税务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表及完税凭证、工商登记资料、抓获证明、临时羁押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崔某某、李某乙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同案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金额70398.0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俊

2020年1月17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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