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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二刑诉〔2020〕410号胡某某敲诈勒索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二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11982********,大学本科文化,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原永年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2014年2月20日被商河县公安局许商派出所民警抓获,2014年2月27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3月28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0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后在逃,2015年11月30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张某某 (另案处理) 驾车到原永年县**中学,以中国有线电视新闻网记者的身份,声称对有人举报该校存在乱收费和收费补课的情况进行采访。该校安排副校长关某某对二人进行接待,为避免胡某某进行负面报道,迫于无奈给胡某某拿了2000元。胡某某给了张某某200元车辆使用费及300元汽油费后,将剩余1500元用于自己花销。

2.2012年秋,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靳某某(另案处理) 、刘某某(另案处理) 三人租用一辆“黑”出租车来到武安市**钢铁厂,以中国有限电视台民生频道记者的身份,声称对该厂存在的污染问题进行采访,并借机向该厂负责人石某某索要采访费,称给采访费可以不报道。石某某为避免胡某某等人进行负面报道对该厂造成影响,给胡某某拿了4000元现金。胡某某、靳某某、刘某某三人分别分得1000元现金,剩余1000元用作租车费用及吃喝开销。

3.2012年年底的一天,胡某某伙同张某某二人驾车到峰峰矿区**钢铁厂,以中国有限电视台民生频道记者的身份,声称对该厂污染问题进行采访并威胁进行曝光。该厂负责人韩某某为避免对工厂的经营造成影响,给胡某某拿了3000元现金。胡某某分给张某某200元,将剩余2500元用于个人开销。

 4.2012年年底的一天,胡某某联系贾某某(另案处理)一起来到武安市**钢铁厂,以中国有线电视台民生频道记者的身份,声称对该厂污染问题进行采访并威胁进行曝光。该厂负责人孙某某为避免胡某某进行相关负面报道,给胡某某拿了4000元现金。胡某某和贾某某工人各分得1500元现金,剩余1000元钱用作车辆使用费和吃喝开支。

经公安机关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核查,未向胡某某核发新闻记者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款证明、胡某某持有的记者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复函、户籍证明等;2.证人关某某、韩某某、孙某某、石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同案人张某某、靳某某、贾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假记者身份声称对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采访,以曝光为要挟并向相关单位索要财物,累计金额达13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俊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被监视居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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