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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二刑诉〔2020〕226号(苏某某、朱某某等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二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0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永年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永年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大街**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朱某某、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罚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9日,杨某某(另案处理)使用王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了邯郸市**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1.2016年2月份,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苏某某通过被告人沈某某,以15万元的价格从杨某某处购买了20份邯郸市**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向磁县**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涉案20份发票的税款总额为320545.51元。2016年10月,该20份税票全部失控。

2.2016年2月份,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朱某某通过被告人沈某某,以20万元的价格从杨某某购买了23份邯郸市**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向磁县**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涉案23份发票的税款总额为390993.06元。2016年10月,该税票全部失控。

在上述介绍虚开事宜中,沈某某供述共获利9000元。案发后,苏某某和朱某某均已补缴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匿名举报信、完税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邯郸市**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相关材料、磁县**贸易有限公司相关材料、磁县**贸易有限公司相关材料、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等;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苏某某、朱某某、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在没有实际货物来往的情况下,被告人苏某某、朱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沈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宁

2020年7月17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苏某某、朱某某、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原籍;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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