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二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90********,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8年3月16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批拘在逃,同年3月22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批拘在逃,2020年3月20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年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纠集伙同同案犯李某甲(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任某某(已判决)、以滋事的方式和语言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在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小区,以小区业主装修上料时强迫小区业主杜某某等人雇佣自己的上料队运送装修材料,并收取高于市场价格的服务费。收取被害人杜某某1800元,张某某2600元,胡某某3000元,宋某某3000元、游某某3000元、田某某3600元、杨某某2700元等人的上料费,共计19700元。属于恶势力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出具的抓获李某某经过二份;上料协议书一份;林业派出所证明及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业主二次报警;**业主联名的投诉书一份;永年区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出警经过二份;永年区公安局名关刑警队关于强迫交易案的情况说明六份;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游某某、杜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田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案犯李某甲、王某某、任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滋事、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人数在三次以上且持续时间较长,违法所得数额19700元,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彦强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和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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