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群众,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31971********,户籍所在地: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9年6月25日魏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永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四万元。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实际经营的永年县**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是一个无实际经营场所的公司。
1、2016年5月25日,永年县**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在无任何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为零进项暴力虚开公司,现已走逃)虚开增值专用发票10份,涉案金额998906元,税额169814元,魏某某将该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2魏某某利用实际经营的永年县**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4月23日、5月11日,在无任何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赵某某(现已取保候审)介绍向湖南**紧固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涉案金额586355.99元,税额99680.51元,该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3魏某某利用其担任法人并实际经营的永年县**贸易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9月17日、11月14日在无任何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公司向山西**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涉案金额812611.98元,税款140012.72元。该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合计为409507.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提供的《关于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件的调查报告》、永年区刘营镇东睢宁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刘营镇五里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永年县供电分公司营销部情况说明、永年县**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永年县**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永年县**紧固件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永年县**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县税务局出具的湖南**紧固件有限公司认证结果清单、永年县**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开具到湖南**紧固件有限公司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额合计为99680.51元、永年区税务局向永年县**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发出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结果清单、晋城市城区税务局向山西**工贸有限公司发出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结果清单、永年县**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到山西**工贸有限公司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额合计为140012.72元、判决书、会证明;2.证人张某某、刘某甲、杜某某、刘某乙、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瑞东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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